绥宁县一饭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、营业 被罚
2024-09-26 09:36:23
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祯媛 | 作者:阳天宇 | 点击量:9238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阳天宇)9月18日,公众聚集场所绥宁县长铺子饭店(个体工商户)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,擅自投入使用、营业,被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处罚。
前期,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,发现位于邵阳市绥宁县长铺镇大汉新城三期C区的胡胖子有鱼有肉餐饮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,擅自投入使用、营业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。大队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,依法给予绥宁县胡胖子(个体工商户)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消防部门提示,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、营业,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,也可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,向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申请,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后方可入使用、营业。请广大市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,重视消防安全,积极排查并消除身边火灾隐患,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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